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精神,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函》(桂环函〔2023〕750号)要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完善我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作为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实施应用的依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人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的通知》(河政发〔2022〕1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河池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