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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河池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

2026-03-31 10:00     来源: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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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类别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法律依据/文件依据

检查主体

负责

科室

1

日常检查(双随机)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在河池市内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第十三条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科

2

日常检查(双随机)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条)第三十四条;
3.《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科

3

日常检查(双随机)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1.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

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科

4

日常检查(双随机)

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排放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环境科

5

日常检查(双随机)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监管

在河池政务服务平台备案的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九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环境科

6

日常检查(双随机)

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督检查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土壤生态环境科

7

日常检查(双随机)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除外)

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
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第四条、第五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应急和固体废物技术中心

8

日常检查(双随机)

对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处置机构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五条
2.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五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应急和固体废物技术中心

9

日常检查(双随机)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五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应急和固体废物技术中心

10

日常检查(双随机)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11

日常检查(双随机)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监督检查

涉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12

日常检查(双随机)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住所在河池或者在河池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13

日常检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行政检查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排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14

日常检查

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

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2.《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五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自然生态保护科

15

日常检查(双随机)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排污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
9.《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1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16

日常检查(双随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除核设施和铀〔钍〕矿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
3.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17

日常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护的监管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0号)
6.《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
7.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
8.《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25)584号)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 污染控制中心

18

日常检查

对重型货车的监管检查

重型货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0号)
6.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
7.《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25)584号)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 污染控制中心

19

日常检查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

非道路移动机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 污染控制中心

20

日常检查

对重点行业移动源的监管

重点行业、重点用车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25)584号)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 污染控制中心

21

日常检查

对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的监管检查

纳入全市环境监管清档的尾矿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2

个案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异常数据溯源、非现场检查等发现环境问题线索引发的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等实施的行政检查

固定污染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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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专项检查

针对本地区或某个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实施的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涉重金属、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填埋场、城镇污水处理、“散乱污”排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畜禽养殖污染、化工制药、重点流域排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造假、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行动。

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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