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环罚字〔2019〕8号
环江三乐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66701833XT
住 所:环江思恩镇三乐村肯坡屯
投资人:严义平
环江三乐新型建材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8月27日,河池市环境监察支队及环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环江三乐新型建材厂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按照规范对你厂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19年9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河环监(气)字〔2019〕038号)显示,你厂废气总排口烟气二氧化硫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浓度平均为1891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标准5.3倍。你厂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19年9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河环监(气)字〔2019〕038号)、河池市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8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2019年9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10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申请减轻或免于处罚。
2019年11月12日,我局召开局务会对你厂的申辩意见进行审查,认为你厂积极整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从轻处罚。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河环罚字〔2019〕9号)、《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以及你厂《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环境违法种类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细化标准(桂环规范〔2017〕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壹拾叁万元的罚款。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池市国库。缴款方式:缴款单位先到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开票,再到对口银行办理缴讫,然后拿回执联换回缴款单位客户联发票。咨询电话:0778-230665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 12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河池市环江生态环境局。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