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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罚〔2024〕12号)

2024-10-10 18:00     来源: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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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广西都安桂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成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MA5PRFTP6M                         

地址/住址: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八仙社区新村一排108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河池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开展非现场巡查时掌握的线索,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626—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3328—2024311日期间,有38辆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有目视可见的大量黑烟排出,但你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 18285GB3847判定外观不合格操作,而是继续检测,并在检测完成后出具判定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此外,在2023330日对机动车桂AF39C0、桂NKR115进行尾气排放取样时,除了存在肉眼可见的大量黑烟排出外,车辆全程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均不足400mm,该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2.3.1.4"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规定,你公司未中断检测,并在检测完成后发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判定为合格。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626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及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626—27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站长韦浩、技术负责人兼授权签字人唐毓利 、质量负责人易以品、检验员唐家振及蓝晓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

证明:你公司违规检验车辆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4626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

证明:执法人员取证情况及你公司违法事实。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站长韦浩、技术负责人兼授权签字人唐毓利 、质量负责人易以品、检验员唐家振及蓝晓路),提取时间:2024626日,提供单位:广西都安桂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公司主体资格及配合调查人员的居民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626日,提供单位:广西都安桂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配合调查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均经公司授权。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626日,提供单位:广西都安桂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公司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8份,提取时间:2024626日,提供单位:广西都安桂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公司对不符合检验标准车辆出具并发放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事实。

5.广西都安桂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冒黑烟车辆明细表1,提取时间2024626日,提供单位:广西都安桂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尾气检测冒黑烟车辆明细。

6.广西都安桂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款收据38份,提取时间2024626日,提供单位:广西都安桂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情况。

7.广西都安桂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车视频38段,提取时间2024626日,提供单位:广西都安桂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陈诉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202492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202410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923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202410号)《送达回证》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公式计算(裁量结果见附件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以罚款决定:

1.罚款壹拾贰万玖仟陆佰玖拾贰元整(¥129692元)

2.没收涉案38辆车缴纳的环保检验费用违法所得伍仟壹佰叁拾元整¥5130元)。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详见附件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依法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河池市生态环境

                            202410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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