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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大)罚〔2024〕5号)

2024-10-23 18:00     来源: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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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

负责人/经营者:韦新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29MAC2TC6T7W

住址: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河南路435号

你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13日,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8月13日上午,你养殖场A区粪水贮存池中粪水已满,粪水贮存池盖膜因被雨水挤压,导致粪水贮存池东北角原来预留的粪水抽排口(该排口的用途为抽取养殖废水用于附近甘蔗地和玉米地浇灌)有养殖粪水溢漏,粪水与雨水混合后沿着场区排洪沟流至厂门对面公路下方排洪沟内,未流入排洪沟下游的水库、水塘和农田。

你养殖场存在“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8月13日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在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违法现场情况

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8日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对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负责人韦新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违法相关事实

影像证据:2024年8月13日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在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违法现场情况

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证明: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主体资格情况

2.沼液灌溉协议5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证明: 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养殖粪污土地消纳情况

3.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证明: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主体责任情况。

4.生猪养殖记录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证明: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生猪养殖情况。

5.固液分离机购买凭据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证明: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购置固液分离机情况。

6.罚没款缴款凭据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单位: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证明: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未批先建案受到行政处罚及执行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1015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20241015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计算(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捌拾柒元整(¥7187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养殖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详见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养殖场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宜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及环境处罚案

            件自由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器

           2.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人:覃佑娥         联系电话:0778-5822474

   址: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文昌西路94号

邮政编码:530800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大化森日综合养殖场

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量公式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1+B

X=X参考上下限后的金额×1+C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2×50%

C:浮动系数=%

裁量取值

1.个性裁量基准:

1)裁量因子1(违法事实):部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取值1

2)裁量因子2(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存栏2500头以上,取值5

3)裁量因子3(养殖地点):非禁限养区,取值1

2.共性裁量基准:

1)裁量因子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裁量因子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3次以下,取值2

3)裁量因子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裁量因子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裁量因子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裁量因子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取值-2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裁量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柒拾元整¥ 7187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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