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
投 资 人:韦华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MA5MRE853M
地 址: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古感社区龙着屯大平台
你种养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种养场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无人机空中勘察发现有养殖粪污从种养场大门边溢流出来。执法人员对发现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勘察),调取你种养场的营业执照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拍照了现场图片和视频,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查示意图。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种养场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制作了种养场投资人韦华兴和种养场工人韦秀旺的《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相关书证材料,证实你种养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种养场近期安排人员抽取猪圈粪沟里的粪污到养殖粪污处理系统中,由于工人疏于巡查,导致抽取的粪污量超过粪污处理系统的容量,氧化塘里部分粪污溢冒出来,沼气池上的雨污混合物和氧化塘的粪污已经混为一体,部分粪污从氧化塘的边缘溢出,顺着场地内的雨水沟流出场区南大门边,少量粪污进入南大门下方的菜地后沿着自然形成的雨水沟流出场区东南面的围墙外进入排洪水沟中,粪污未流入下游水体。流出的粪污呈黑褐色,并散发养殖粪尿的臭味。
你种养场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8月12日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环境违法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6日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大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负责人韦华兴、工人韦秀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环境违法相关事实。
3.影像证据:2024年8月12日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组14张。
证明: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环境违法现场状况和事实。
4.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种养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2日,提供单位: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韦华兴);
证明: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经营者身份和主体资格。
(2)大化镇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设施农业用地问题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韦华兴);
证明: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建设地址及土地性质情况。
(3)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韦华兴);
证明: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一期备案和建设情况。
(4)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化县圣亚西生态种养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大化县圣亚西生态种养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韦华兴);
证明: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扩建项目办理环评文件审批、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情况。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韦华兴);
证明: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开展排污登记情况。
(6)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扩建工程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和登记信息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韦华兴);
证明: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扩建项目投资额和建设内容情况。
(7)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肉猪代养协议、出栏结算清单复印件各2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韦华兴);
证明: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正常生产及饲养规模情况。
(8)沼液灌溉协议复印件1份、果园租赁合同复印件5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韦华兴);
证明: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养殖粪污土地消纳情况。
(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韦华兴);
证明: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已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种养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大)罚告〔2024〕6号}告知你种养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种养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种养场2024年11月1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大)罚告〔2024〕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大)责改〔2024〕6号}责令你种养场立即改正“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种养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计算,我局对你种养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225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种养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详见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合作社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种养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1
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当事人 |
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 |
违法行为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违反条款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X参考上下限后的金额×(1+C) M:法定处罚上限(元) N:法定处罚下限,无下限的取值为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2)×50% C:浮动系数=% |
裁量取值 |
1.个性裁量基准: (1)裁量因子1(违法事实):部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取值1; (2)裁量因子2(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存栏2500头以上,取值5; (3)裁量因子3(养殖地点):非禁限养区,取值1。 2.共性裁量基准: (1)裁量因子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裁量因子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裁量因子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裁量因子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裁量因子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裁量因子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取值-2; (4)经济承受度: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裁量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2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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