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何金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1229MA5P99MM2U
地 址: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龙口村却下屯六蹄工作区
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9月12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与你合作社签订浇灌协议的甘蔗承包者韦景新于2024年7月14日至7月16日使用抽水泵、白色软管抽取你合作社沼液池内的养殖粪污对其承包的约20亩甘蔗地进行浇灌,由于未注意粪污浇灌量,导致粪污超出土地消纳能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浇灌过的甘蔗地还残留明显的养殖粪污浇灌痕迹,甘蔗地低洼处还积存大量养殖粪污。距离被浇灌过的甘蔗地最近处约30米的龙口村岜羊屯泉眼及泉眼旁边水池水体呈现褐色,散发养殖粪尿臭味。经排查,该区域内无其他规模化养殖场。你合作社存在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7月17日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分、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对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的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合作社设置布局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周围环境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3日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现场负责人毛志丹、甘蔗地承包者韦景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及甘蔗地承包者将畜禽养殖粪污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4年7月17日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在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9张。
证明: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及甘蔗地承包者将畜禽养殖粪污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
(四)书证:
1.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
证明:企业主体资格。
2.何金玲、毛志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
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情况。
3.韦景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3日,提供人:韦景新。
证明:利用养殖粪污进行甘蔗地浇灌的甘蔗地承包者身份情况。
4.授权委托书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
证明: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授权委托毛志丹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5.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用地问题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
证明: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的用地批复情况。
6.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
证明: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项目投资备案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
证明: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2020年1月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情况。
8.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摘录)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
证明: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情况。
9.农村农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
证明: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租用大化镇龙口村古仇屯村民承包农用地(种植桑树)情况。
10.农灌协议书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
证明: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与韦景新等农户签订农灌(甘蔗地、桉树林)协议情况。
1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
证明: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2.微信投诉截图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
证明: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利用养殖粪污浇灌甘蔗地造成村民泉眼水质受影响被村民投诉情况。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7日,提供单位: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作为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大)罚告〔2024〕7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2024年10月25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大)罚告〔2024〕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你合作社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将畜禽养殖粪污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规定,在土地消纳能力范围内进行养殖粪污综合利用;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肆拾叁元整(¥3443)。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合作社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详见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合作社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附件1
当事人 |
大化毛何生猪专业合作社 |
违法行为 |
涉嫌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
处罚依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1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
裁量取值 |
个性因子: 1.裁量因子1(违法事实):部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粪污等固体废物,取值1; 2.裁量因子2(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存栏生猪2500头以上,取值5; 3.裁量因子3(养殖地点):非禁限养区,取值1。 共性因子: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取值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取值2。 修正因子: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取值-2。 |
裁量结果 |
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肆拾叁元整(¥3443)。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