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国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力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2MABWC89L2T
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板銮村才立屯二级路旁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9月3日,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板銮村才立屯二级路旁的混凝土制备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进场安装生产设备,并于2023年6月进行生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序号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2” 环评类别要求,该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9月3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混凝土制备项目现场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你公司混凝土制备项目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生产设备安装,并进行了生产,以及生产设备安装情况、项目投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5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管理员潘松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混凝土制备项目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生产设备安装,并进行了生产,以及生产设备安装情况、项目投资情况。
(三)影像证据:2024年9月3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混凝土制备项目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
证明:你公司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生产设备安装,并进行了生产。
(四)书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韦力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3日,提供人:潘松。
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证明韦力王身份信息。
2.管理员潘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3日,提供人:潘松。
证明:潘松是你公司管理员的身份。
3.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3日,提供人:潘松。
证明:你公司场地使用情况。
4.你公司混凝土制备项目投资明细表1份、收条(场地租金)、收款收据(生产设备及安装)、转账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3日,提供人:潘松。
证明:你公司混凝土制备项目投资情况。
5.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电费通知单5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3日,提供人:潘松。
证明:你公司混凝土制备项目生产情况。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诉、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2024〕1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详见附件1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2.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取值说明表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当事人 |
河池市国润贸易有限公司 |
违法行为 |
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裁量公式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M:法定处罚上限115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2300.00元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 |
裁量取值 |
个性: 1. 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取值3 2. 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 3.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取值1 共性: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取值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取值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值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取值1 修正: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取值0 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取值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取值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取值0 |
裁量结果 |
计算结果:贰仟零陆拾玖元伍角肆分(¥2100.268),低于处罚下线2300.00元,因此取处罚下限贰仟叁佰元整(¥2300.00),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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