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区罗丰种养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MA7BTRRQ66
法定代表人:姜权辉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北山街四社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接到群众反映,2024年4月8日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孟村养猪场现场核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2024年3月10日前后,你公司孟村养猪场黑膜池处理设施出现溢流、泄漏故障,黑膜池无法正常贮存及发酵养殖粪污,处于“不正常”运行的状态,执法人员到达孟村养猪场现场检查时,黑膜池仍处于粪污泄漏“不正常”运行的状态。
(二)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2024年3月10日前后,你公司孟村养猪场黑膜池处理设施出现溢流、泄漏故障后,于2024年3月19日,临时挖掘了1座2000立方米的收集池(未硬化、未覆膜、未修筑排水沟),用于收集从黑膜池泄漏出来的粪污。该收集池不符合《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5建设内容载明:“ 5.1设施设备总体要求: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之规定,属于“不合格”污染防治设施。
(三)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2023年5月20日,你公司孟村养猪场投入第一批猪苗开始进行养殖活动,计划生猪出栏时间为10月下旬,而2023年6月至9月期间,孟村养猪场在黑膜池(厌氧发酵无害化处理设施)还未建设、也未委托他人对养殖粪污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无养殖粪污消纳地(养殖粪污消纳地协议于2023年12月签订)的情况下,直接将集粪池中的养殖粪污运至周边林地进行灌溉。不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_T36195-2018)7.2 液态载明:“7.2.1 液态畜禽便宜采用氧化塘贮存后进行农田利用, 或采用固液分离、厌氧发酵、好氧或其他生物处理等单一或组合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及“7.2.3 经过处理后需要排放的液态部分应符合GB18596的规定。”的要求。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1.《河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4页),由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8日制作,证明孟村养猪场运行情况、采样情况及其违法事实;
2.《河池市宜州区罗丰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孟村养猪场)现场勘察示意图》(共1页),由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8日制作,证明孟村养猪场厂区布局及雨污走向;
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执法取证记录(共5页),由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27日制作,证明孟村养猪场未积极消除环境污染。
(二)调查询问笔录:
1.《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6页),由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8日制作;
2.《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页),由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19日制作;
3.《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由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别于2024年7月19日制作;
证明:你公司孟村养猪场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
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8日制作的照片证据18张,证明采样、封样的事实及你公司孟村猪场违法事实。
(四)书证:
1.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共4页),由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4月8日提供,证明采样员采样资格;
2.广西科特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共40页),由广西科特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提供,证明广西科特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
3.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共2页),由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4月8日制作,证明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于2024年4月8日对孟村养猪场采样事实;
4.样品交接记录(共1页),由广西科特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制作,证明广西科特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接到孟村养猪场水样的事实;
5.《河池市宜州区罗丰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废水、雨水监测报告》(科特分字〔2024〕023号)(共4页),由广西科特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制作,证明水样监测结果;
6.《河池市宜州区罗丰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废水、雨水监测报告》(科特分字〔2024〕023号)送达回证,由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3日提供,证明孟村养猪场收到该份监测报告的事实;
7.河池市宜州区罗丰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孟村养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共1页),你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提供,证明孟村养猪场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8.河池市宜州区罗丰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孟村养猪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单(1份)(共1页),你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提供,证明孟村养猪场排污登记办理情况;
9.河池市宜州区罗丰种养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你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10.现场负责人韦海路复印件(共1页),你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提供,证明韦海路身份信息。
11.授权委托书(共1页),你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授权韦海路配合调查。
12.河池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来访投诉受理单(共1页),由河池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8日提供,证明孟村养猪场被群众举报的情况。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4页),由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8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诉、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4年9月25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2024〕1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公式计算(裁量结果见附件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以罚款决定:
1.因黑膜池运行不正常出现溢流泄漏之后才自行建设收集池用以收集从黑膜池溢流出的粪污,虽然收集池设施的建设并不合格,但仍有利于收集黑膜池处理设施溢流泄漏的养殖粪污,对防止溢流范围扩大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经审查后决定对你公司孟村养猪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与“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两项违法行为不进行叠加处罚。仅对产生危害后果的“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处以罚款叁仟壹佰零捌元整(¥3108元);
2.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整(¥3544元)。
上述两项罚款共计陆仟陆佰伍拾贰元整(¥6652元)。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详见附件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2.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取值说明表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取值说明表
当事人 |
河池市宜州区罗丰种养有限责任公司 |
违法表现 |
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
法律法规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法律依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
法律责任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裁量基准 |
一、A值计算取值说明 本案“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属于第(五)类:畜禽养殖管理类。序号4环境违法行为。 (一)违法后果(首要因子):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二)违法事实: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部分未正常运行,裁量等级:1。 (三)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5000头以下/存栏生猪1500头以上2500头以下,裁量等级:2。 (四)养殖地点: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1。 (五)污防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一)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3次以下。裁量等级2。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裁量等级2。 (三)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四)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五)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裁量等级2。 根据2023版《自由裁量》罚款金额计算公式①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50%×1+50%×(1+2+1+1+2+2+1+1+2)/9=1.222 二、B值取值说明 (一)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二)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2。 (三)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四)经济承受度: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五)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2+1+0-2)/10×40%= -0.04 |
裁量计算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 X=0元+(100000元-0元)×[(1.222-1)/4]×(0.6-0.04) X=3108元 X=X参考上下限后的金额×(1+C) 计算取值说明: N—法定处罚下限:0元 M—法定处罚上限:100000元 A—1.222 B— -0.04 C—0% |
裁量结果 (取整) |
3108元 |
附件2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取值说明表
当事人 |
|
违法表现 |
|
法律法规 |
|
法律依据 |
|
法律责任 |
|
裁量基准 |
本案“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属于第(五)类:畜禽养殖管理类。序号5环境违法行为。 (一)违法后果(首要因子):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二)违法事实:超标1000%以上,裁量等级:5。 (三)超标因子:2个以上5个以下,裁量等级:2。 (四)养殖规模:存栏生猪1500头以上2500头以下,裁量等级:2。 (五)污防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裁量等级:1。 (六)养殖地点: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1。 (七)排放去向:二类区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一)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3次以下。裁量等级2。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裁量等级2。 (三)超过限期改正的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裁量等级2。 (四)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五)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六)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裁量等级2。 根据2023版《自由裁量》罚款金额计算公式①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50%×1+50%×(5+2+2+1+1+1+2+2+2+1+1+2)/12=1.417 二、B值取值说明 (一)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二)改正态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三)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四)经济承受度: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五)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B=(2+1+1+0-2)/10×40%= 0.08 |
裁量计算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 X=0元+(50000元-0元)×[(1.417-1)/4]×(0.6+0.08) X=3544元(取整) X=X参考上下限后的金额×(1+C) 计算取值说明: N—法定处罚下限:0元 M—法定处罚上限:50000元 A—1.417 B—0.08 C—0% |
裁量结果 (取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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