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覃仁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228499688835G
地址: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镇九顿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8月27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综合楼1楼放射科正在使用的1台型号为BrivoMR515型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于2022年11月安装并开始投入使用至今。该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未在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桂环辐证【M6700】,有效期至2025年8月25日)许可的种类和范围内,未单独办理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单位未按规定对正在使用的型号为BrivoMR515型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射线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8月27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镇卫生院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共1页)。
证明:你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射线装置”违法内容及违法事实。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7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兴镇卫生院现场负责人韦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证明:你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射线装置”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4年8月27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镇卫生院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8张(共8页)。
证明:你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射线装置”违法设备安装及投入运营情况。
(四)书证: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人:韦燎。
证明: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镇卫生院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
2.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覃仁勉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人:韦燎。
证明:你单位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韦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人:韦燎。
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受权情况、受委托人代理权限及身份信息。
4.《辐射安全许可证》(桂环辐证【M6700】)复印件1份(共4页),提取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人:韦燎。
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及种类。
5.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规格型号:BrivoMR515型)《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人:韦燎。
证明:你单位违法使用的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设备型号及使用情况。
6.《大兴镇卫生院费用分类查询》收费台帐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人:韦燎。
证明:你单位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自2022年11月以来收费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二、陈诉、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2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2024〕1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详见附件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你单位2022年11月至今违法使用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叁拾肆元贰角(¥17134.2);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伍拾元整(¥13650)。
上述共计人民币叁万零柒佰捌拾肆元贰角(¥30784.2)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详见附件1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单位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2.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取值说明表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取值说明表
当事人 |
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镇卫生院 |
违法表现 |
违反规定使用射线装置 |
法律法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法律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
法律责任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裁量基准 |
一 、A值计算取值说明 本案为违反辐射污染防治管理的行为,属于一般情形,无首要裁量因子,个性裁量基准属于(十九)辐射污染防治类序号16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素: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其他裁量因子):不足5万元。裁量等级2。 2.射线装置分类(其他裁量因子):Ⅲ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1。 3.工作场所防护情况(其他裁量因子):有完备的防护措施。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素: 4.违法后果(首要裁量因子):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5.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其他裁量因子):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其他裁量因子):180天以上。裁量等级5。 7.配合调查情况(其他裁量因子):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8.区域影响(其他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9.社会影响(其他裁量因子):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根据2023版《自由裁量》罚款金额计算公式①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50%×1+50%×13/8=1.312 二、B值取值说明 (一)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二)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2。 (三)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四)经济承受度: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五)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 4/10×40%= -0.08 |
裁量计算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 X=10000元+(100000元-10000元)×[(1.312-1)/4]×(0.6-0.08) X=13650元 计算取值说明: N—法定处罚下限:10000元 M—法定处罚上限:100000元 A—1.312 B—-0.08 C—0% |
裁量结果 (取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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