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南丹县新辉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丘德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MA5PGRQH4B(1-1)
地址:南丹县车河镇堂汉村大田湾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周边群众信访举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南丹县新辉养殖场2020年由丘德福购买后开始改造,2021年1月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至2021年底开始养猪。该养殖场于2022年10月新建2栋养殖猪舍,2023年4月建成6月开始投入使用,2024年8月养殖数量达到3500头生猪。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关于项目类别二、畜牧业03的规定,你养殖场存栏生猪已达2500头及以上,环评类别需要变更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养殖场存在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0月25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南丹县新辉养殖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对南丹县新辉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南丹县新辉养在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5日河池市生态环境
局对南丹县新辉养殖场法人邱德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对丘德福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4年10月25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南丹县新辉养殖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3张。
证明:南丹县新辉养殖场存在未批先建违法事实。
(五)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南丹县新辉养殖场
证明:南丹县新辉养殖场的基本信息正确,处罚主体适格。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南丹县新辉养殖场
证明: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对南丹县新辉养殖场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4.南丹县农业农村局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南丹县农业农村局
证明: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对南丹县新辉养殖场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5.南丹县新辉养殖场新建2栋猪舍投资明细表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南丹县新辉养殖场
证明:南丹县新辉养殖场存在未批先建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养殖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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