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刚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3MA5P87AW7D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巴烈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轻型汽油机动车排气检测检验3号线主控室发现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型号:MKA-504;编号:C2020041604;生产厂家:佛山翰创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机板上安装“小黑盒”(调节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检验员黄光强提供贴有“环保设备”字样的遥控器上有“A、B、C、D”四个按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1月28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该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使用“小黑盒”(调节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现场情况。
(二)影像证据:2024年11月28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
证明:该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使用“小黑盒”(修改调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数据)的现场情况。
(三)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文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人员一览表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上岗培训考核合格证3份,职业技能登记证书3份,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违法主体资格及被询问人员身份。
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3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该公司存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使用“小黑盒”(修改调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数据)行为。
3.在用车检验(测)电子发票打印单13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该公司存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使用“小黑盒”(修改调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行为。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3号主控室工况法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型号:MKA-504;编号:C2020041604;生产厂家:佛山翰创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测试仪机板上安装“小黑盒”(调节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遥控器等设备予以扣押(附扣押清单),扣押期限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继续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的物品存放于河池市凤山生态环境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扣押清单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扣押清单
当事人名称: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备注 |
1 |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
1 |
MKA-503 |
佛山翰创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
2020 |
河池市凤山生态环境局 |
|
2 |
“小黑盒” |
1 |
黑色 |
无 |
无 |
河池市凤山生态环境局 |
|
3 |
“小黑盒”遥控器 |
1 |
橙色 |
无 |
无 |
河池市凤山生态环境局 |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参加人(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生态环境部门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2.被查封人(负责人)拒绝签名或盖章,注明情况并有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查封、扣押物品要与法条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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