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华(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都巴高速指挥部工程部工程师):
身份证号:4522************50
住址:广西柳州市***********
你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1日对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通公司)负责建设的贺州至巴马公路(都安至巴马段)进行了调查,发现新恒通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贺州至巴马公路(都安至巴马段)项目于2017年12月开工建设,2021年7月1日完成建设并部分路段通车投入运行,2021年9月28日全线投入运行,通车至今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根据调查取证材料由你负责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河池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3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4年10月14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5页);
证明:贺州至巴马公路(都安至巴马段)项目存在未验先投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31日、10月14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恒通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都巴高速路指挥部工程部房建工程师杨泽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证明贺州至巴马公路(都安至巴马段)项目建设运行和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三)影像证据:2024年7月31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3张。
证明:执法人员取证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四)书证:
1.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项目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单位: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证明:新恒通公司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
2.法定代表人蓝日彦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泽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单位: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证明:新恒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配合调查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均经新恒通公司授权。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贺州至巴马公路(都安至巴马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16﹞118号),提取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单位: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证明:贺州至巴马公路(都安至巴马段)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4.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都安至巴马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补充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单位: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证明:贺州至巴马公路(都安至巴马段)发生重大变动情况。
你负责的新恒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诉、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2024〕1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于2024年11月26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告〔2024〕1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5675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详见附件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2.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取值说明表
当事人 |
|
违法表现 |
|
法律法规 |
|
法律依据 |
|
法律责任 |
|
裁量基准 |
本案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行为,属于一般情形,无首要裁量因子,个性裁量基准属于第(一)类:建设项目类第8序号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其他裁量因子):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 2.项目建设地点(其他裁量因子):(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裁量等级4。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其他裁量因子):报告书。裁量等级2。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素: 4.违法后果(其他裁量因子):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5.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其他裁量因子):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其他裁量因子):180天以上。裁量等级5。 7.配合调查情况(其他裁量因子):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8.区域影响(其他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9.社会影响(其他裁量因子):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根据2023版《自由裁量》罚款金额计算公式①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一般情形) A=50%×1+50%×[(1+4+2+1+5+1+1+1)/8]=1.5 二、B值取值说明 (一)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 (二)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2。 (三)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四)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2。 (五)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0+(-2)+0+(-2)+(-2)]/10×40%=-0.240 |
裁量计算 |
X:裁量处罚金额(元) X=N+(M-N)×[(A-1)/4]×(0.6+B) X=50000元+(200000元-50000元)×[(1.5-1)/4]×[0.6+(-0.240)] X=56750元 计算取值说明: N—法定处罚下限:50000元 M—法定处罚上限:200000元 A—1.5 B—- 0.240 C—0% |
裁量结果 (取整)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