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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凤)责改〔2024〕2号)

2024-11-28 18:00     来源: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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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刚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3MA5P87AW7D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巴烈村                                       

我局于20241127202411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1127日至2024112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轻型汽油机动车排气检测检验3号线主控室发现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型号:MKA-504;编号:C2020041604;生产厂家:佛山翰创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机板上安装“小黑盒”(修改氮氧化物浓度排放数据调节器)和检验员黄光强提供贴有“环保设备”字样的遥控器上有“ABCD”四个按键。在你公司电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调阅检车记录,发现自202441日至今,因氮氧化物超过限值初检未通过的51份检测记录经询问,你公司环检检验员黄光强承认初检因氮氧化物超过限值未通过的多辆在用车,经过他本人通过使用安装在3号检测线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上的“小黑盒”(修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数据)和遥控器操作后并出具合格在用车检测()报告。你公司涉嫌“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弄虚作假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的合格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112720241128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的现场情况及现场扣押情况。

2.影像证据:2024112720241128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2张,执法记录仪记录检验员黄光强示范操作作弊器“小黑盒”(修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数据)过程。

证明: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使用作弊器“小黑盒”(修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数据调节器)的现场情况。

3.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提取时间:20241128日,提供单位: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证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负责人、接受询问人身份。

2)公司领导任职文件1份、司法代表人情况说明1份、授权委托书4份,提取时间:20241128日,提供单位: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接受询问人身份合法性。

3)接受询问人培训合格证复印件3份,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1128日,提供单位: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接受询问人身份合法性。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1128日,提供单位: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企业检测资质认定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份,提取时间:20241128日,提供单位: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情况。

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51份,车辆尾气检测过程数据51份、51辆车检验过程监控视频。提取时间:20241128日,提供单位: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存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使用“小黑盒”(修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数据)后出具合格报告事实。

7)在用车检验(测)电子发票打印单51份,提取时间:20241128日,提供单位:凤山运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存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使用“小黑盒”(修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数据)行为。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8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生态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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