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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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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环罚〔202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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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河池市宜州区三旺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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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810527014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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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慧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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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4月17日、2025年4月24日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调阅环保检测线的视频影像,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2025年2月7日、2025年2月10日对四辆柴油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出现目视可见的黑烟,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其车辆的“外观检验”“排气污染物检测”项检测合格,车辆的整体环保检测也合格。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不合格”的规定,当事人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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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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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元整(¥720.00); 2.处以罚款壹拾万叁仟陆佰玖拾贰元整(¥103692.00)。 上述共计壹拾万肆仟肆佰壹拾贰元整(¥1044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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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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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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