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环境执法 > 行政处罚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罚〔2025〕12号)

2025-07-07 18:00     来源: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河环罚〔202512

当事人名称

河池市宜州区三旺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2810527014829

法定代表人

黄慧杰

主要违法事实

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417日、2025424日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调阅环保检测线的视频影像,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499202527日、2025210对四辆柴油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出现目视可见的黑烟,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其车辆的外观检验”“排气污染物检测项检测合格,车辆的整体环保检测也合格。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GB3847判定外观不合格的规定,当事人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元整(¥720.00);

2.处以罚款壹拾万叁仟陆佰玖拾贰元整(¥103692.00)。

上述共计壹拾万肆仟肆佰壹拾贰元整(¥104412.00)。

处罚机关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77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