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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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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环罚〔202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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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广西恒久运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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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0MA5KAK6T9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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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良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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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收到群众关于“河池市宜州区同德乡众联村牛劳屯旁沥青混凝土拌合站违法排污导致河水变色”的举报后,2025年5月26日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负责运营的河池(宜州)西过境公路项目一分部2#拌合站检查,发现场地内沥青混凝土项目生产设备、设施已全部拆除,场内遗留有42桶(容量:200升)废乳化剂、1罐(容量:2吨)废乳化沥青,部分用于贮存废乳化剂的塑料桶已经破损,有乳白色废液流出厂区后流入西南方公路旁排水沟内积存,部分废液溢流经公路底部涵洞流入农田旁的天然排洪沟,与山洪水汇合流往宜州区同德乡众联村牛劳屯方向,最终流入龙江河。检查还发现,场地内有黑色废乳化沥青倾倒在已硬化的地板上,场地西北方使用挖掘机挖有一个深约3米、宽约4米的土坑,有挖掘机将黑色废乳化沥青倾倒至坑内填埋。当事人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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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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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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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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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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