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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凤)罚〔2025〕5号)

2025-11-03 09:00     来源: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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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河环(凤)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

河池市凤山县吉洲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223086521279U

法定代表人

谭燎

主要违法事实

河池市凤山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17日对河池市凤山县吉洲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搅拌站项目建设现场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凤山县吉洲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当事人于20257月16日才取得环评批复(河环凤审〔2025〕3号)截至2025年9月9日项目未全部完成建设。当事人存在“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贰佰肆拾叁元整(¥163243.00

处罚机关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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