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环(大)罚〔2025〕4号 |
|
当事人名称 |
大化恒旺农业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29MACFYY4N4R |
|
法定代表人 |
韦善克 |
|
主要违法事实 |
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0月10日对大化恒旺农业有限公司都阳恒旺生猪养殖场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初,当事人在未取得都阳恒旺生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养殖场2024年10月底开始投产,先后饲养的二批生猪,实际养殖量均已超过2600头,存栏均超2500头生猪。当事人存在“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柒佰肆拾伍元整(¥41745.00)。 |
|
处罚机关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12日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