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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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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环(大)罚〔20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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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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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29MA5MRE85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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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韦华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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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24日对广西大化圣亚西生态种养场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0日上午,种养场有养殖废水流到场区南面大门前的雨水沟内,然后流入场区东面一个长满水葫芦的水塘内,未进入与水塘相邻的红旗水库,流出的养殖废水呈黑褐色并散发臭味。执法人员当场对外排废水和氧化塘盖膜上的雨水进行采样并送河池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2025年9月30日,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收到河池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2025年9月22日出具),报告显示种养场外排废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总磷浓度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2.5倍、2.8倍、4.26倍、0.62倍、3.85倍。当事人存在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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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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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贰拾肆元整(¥102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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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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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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