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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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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环罚〔2025〕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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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河池市金城江区黄忠现口腔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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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1201MA5QDE4R5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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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忠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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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0月28日,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从金城江区金城西路3号搬迁到金城江区金城西路35号听山湖201铺,在新址的二楼“数字影像中心”安装了1台MdX-13STTB1A型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替换了原来在《辐射安全许可证》上登记的1台SS-X9010DPro-3DE型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新安装的MdX-13STTB1A型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未在当事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上登记。按照原环境保护境部 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该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设备处于开机运行状态。经调查,该设备使用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2025年10月15日,共使用了41次,共收取费用2984.9元。当事人存在改建使用设施(射线装置)、场所未重新申请领取辐射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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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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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1.没收当事人2025年5月21日—2025年10月15日违法使用MdX-13STTB1A型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肆元玖角(¥2984.90);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叁拾柒元整(¥11237.00)。 上述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贰拾壹元玖角(¥14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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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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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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