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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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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环罚〔202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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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河池正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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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00773874906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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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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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16日,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16年12月13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又于2024年6月扩建了喷漆(溶剂型涂料)项目,并投入生产。扩建的喷漆车间中安装有2个喷枪、1台空压机、1台水帘机,生产工艺由报批的“原木—锯—烘干—切割—拼版—打磨—成型(家具)—入库”变更为“原木—锯—烘干—切割—拼版—打磨—喷漆—成型(家具)—入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当事人扩建的喷漆项目属于其中“十八、家具制造业---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别,新增喷漆项目需重新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但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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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结果为732.68元,从优化营商考量,经集体讨论同意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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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伍佰陆拾肆元整(¥5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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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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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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