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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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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环罚〔202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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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广西河池宜州东林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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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81782101016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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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康国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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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收到河池市宜州区洛东镇人民政府反映的“在洛东镇王格村同吉屯一场地内露天堆放有大量固体废物”情况后,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场核查发现,河池市宜州区博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锐公司)将竞得的YC2024-4号地块用于堆放洗选渣,场地内未建设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也未规范采取三防措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技术要求。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与博锐公司签订《水渣购销合同》,并在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9日无偿将500余吨洗选渣提供给博锐公司使用,博锐公司并不具备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的资质和能力。当事人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洗选渣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在明知博锐公司不具备洗选渣利用、处置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仍将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博锐公司使用,存在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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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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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壹拾伍万肆仟陆佰贰拾壹元整(¥1546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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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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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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