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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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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环罚〔20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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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河池市金城江区老五养殖专业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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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451201MA5KA9GA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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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覃海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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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9月10日、9月17日,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工人正在清洗猪舍,猪舍清洗废水从氧化塘的西面汇入合作社大门旁边的氧化塘,氧化塘内多处防渗膜呈鼓起状态,靠近农民耕地及东面护坝未采取防渗措施,氧化塘东面和东南面粪污最高液面已漫过防渗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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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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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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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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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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