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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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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环(丹)罚〔20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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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南丹县癸兴木业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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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21MABPU0A9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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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瑞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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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2日对南丹县癸兴木业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司于2022年6月花费230万从南丹县建航林业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一家木材加工厂并于2025年6月进行技改,更换了锅炉一台,费用为15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项目属于名录中一级类别第十七类二级类别第33类木材加工,需办理的环评手续等级为报告表,但该项目未获得环评审批。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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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规则计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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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叁万贰仟伍佰捌拾伍元整(¥325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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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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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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