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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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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环罚〔202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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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河池市宜州区旺旺木炭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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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1281MA5LXM590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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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班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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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9月22日,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河池市宜州区旺旺木炭加工厂开展监督帮扶抽查工作,并委托广西华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加工厂废气主要排放口(DA002)开展执法采样。广西华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华投(环监)字〔2025〕第0926号)结果显示:该加工厂废气主要排放口(DA002)2025年9月22日颗粒物实测浓度为9300mg/m³,颗粒物基准排放浓度为2.29×104mg/m³,超过该加工厂执行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0mg/m³)113.5倍。该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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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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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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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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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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