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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丹)罚〔2026〕2号

2026-03-06 12:00     来源: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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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河环(丹)罚〔20262

当事人名称

南丹县金盆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221MADQX9DH0M

法定代表人

王保书

主要违法事实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613日对南丹县金盆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2号仓库堆存有约1000吨呈淡黄色块状与粉末状混合固体物质疑似冶炼厂废渣。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采样分析结果显示(7月份),南丹县金盆贸易有限公司2号仓库内堆存的固体废物属危险废物,经查阅企业相关手续,南丹县金盆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壹佰贰拾陆万元整(¥1260000.00元)。

处罚机关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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