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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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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环(丹)罚〔20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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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南丹县金盆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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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21MADQX9DH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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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保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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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3日对南丹县金盆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2号仓库堆存有约1000吨呈淡黄色块状与粉末状混合固体物质疑似冶炼厂废渣。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采样分析结果显示(7月份),南丹县金盆贸易有限公司2号仓库内堆存的固体废物属危险废物,经查阅企业相关手续,南丹县金盆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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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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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壹佰贰拾陆万元整(¥126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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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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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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